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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稿源:省语委办文章作者:更新时间:2016-07-08 17:05:58 点击数:
各设区市语委、教育局,省直管县(市)教育局:
    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,落实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2—2020年)》和《江西省语言文字事业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,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,经研究,决定“十三五”期间在全省中小学校(幼儿园)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(下简称“示范校”)建设活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目的意义

    学校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和培训基地。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活动,旨在通过引领示范作用,带动全省中小学广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,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,养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与习惯,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,全面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。

    二、建设对象

    全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。

    三、评选方式

    (一)组织申报
    1.申报程序:在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建设活动的基础上,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向省语委、省教育厅提出省级示范校的建设申报(省直管县(市)的学校通过原所在设区市申报,名额不另单列)。之前被授予过省级示范校称号的学校需重新申报参加评选。
    2.申报时间。2016年10月30日前。各设区市教育局从本地示范校中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(附件4)推荐上报学校,从2017年开始,每年的申报时间为6月30日前,过期不再接受申报。
    3.申报材料:①学校自评报告(含自查评分表,附件1)和申报表(附件2)纸质文本5份、电子文本1份;②反映学校概况、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果和特色、创建活动等情况的光盘(时长15分钟左右);③省级示范校申报汇总表(附件3)。

    (二)组织检查  
    1.检查时间:2017年3—5月。2017年上半年评选出我省首批“十三五”省级示范校,以后每年上半年对前一年提出申报的学校验收评选一次。
    2.检查程序:
    (1)申报学校(幼儿园)自查自评。各申报学校(幼儿园)根据《江西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标准》(下简称“《标准》”,见附件1)要求开展建设活动,准备有关文件材料,开展自查自评,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,可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接受检查验收。
    (2)各设区市初评。设区市依据《标准》,组织对申报学校的建设工作开展初评,初评合格的学校,择优推荐报送参加省级复评。
    (3)省语委、省教育厅复评。复评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在审查各设区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,省语委、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抽查。
    (4)检查结果公布。省教育厅组织对各检查组的检查验收意见进行集中审核,并在网上公示后公布评选结果。

 
    (三)评选结果应用
    被评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,将以省语委、省教育厅的名义进行通报,授予牌匾,在网上公布,向社会公开。

 
    四、建设要求
    1.要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和议事日程,把开展示范校建设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,落实措施,切实抓实、抓好、抓出成效。
    2.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活动中,要严格按照《标准》的各项要求加强建设。示范校建设活动重在建设,重在过程,重在实效,切忌形式主义,评选出的示范校应是真正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示范校。
    3.示范校不搞终身制,省语委、省教育厅将对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进行不定期的复查或抽查,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命名后明显退步的,将取销其省级示范校
 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江西省教育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6月27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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