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|
|
|
|
|
|
|
首  页 政策法规 工作动态 语文知识 机构介绍 培训测试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(1982年)

上一篇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有关规定(1982年)
下一篇: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

 稿源:文章作者:更新时间:2008-02-01 09:02:03 点击数:
        第7条   商标使用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。使用注册商标的,并应当标明"注册商标"或者"注册标记"。
 
设为首页  |  联系我们 
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地址:南昌市红角洲红谷滩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
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,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、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作维护。
严禁复制、镜像。备案序号:赣B2-2005006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