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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》的有关规定(1983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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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稿源:文章作者:更新时间:2008-02-01 09:02:42 点击数:
        第5条  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,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、文字进行调解、仲裁和制作调解书、仲裁决定书;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、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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