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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(1979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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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稿源:文章作者:更新时间:2008-02-01 09:02:55 点击数: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

       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,应当为他们翻译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,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,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、布告和其他文件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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